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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偃工商处字[2016]233号
    违法行为类型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
    行政处罚内容 罚款0.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万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1-10
    决定机关 偃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