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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尚志市木森木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扈德民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502514X
    执行依据文号 (2013)尚民二初字第558号
    案号 (2015)尚法执字第001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执行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4-12-17
    发布日期 2016-09-22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黑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尚志市木森木业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尚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50万元,利息75.4万元;二、被告尚志市丰叶木制品有限公司、尚志市元宝山制笔厂、尚志市长城木业有限公司、尚志市亿昇铅笔有限责任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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