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金开综执〔2021〕罚决字第04-008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4月20日0时30分,当事人夜间在金华市婺城区石城街169号新嘉智创园工地使用混凝土泵车和混凝土搅拌车浇筑二号楼第5层楼面时产生了较大的噪声,执法人员周卫东、孙林发现后立即下发了浙金综执责改通(经开)字〔2021〕第404201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停止夜间施工,当事人收到后已按要求进行整改。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夜间建筑施工噪声污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5-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金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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