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02-544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2019-10-2602:1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汇昌河葡萄居住区6-4地块工地,未经核准擅自将工地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进行外运处置,现场未能出示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25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机动二大队2020-05-21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5-21 |
决定机关 |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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