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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20]第011-0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20-04-0316:35: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杨府山北侧03-02-51B地块,设置一组四类分类垃圾桶和其他垃圾桶,其中有垃圾桶内混合有易腐垃圾和其他生活垃圾,未履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06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5-06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5-06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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