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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法处字[2019]第011-451号
    违法行为类型 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9-12-2415:30:00,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温州市滨江商务区CBD01-10地块保障性安居工程,在工地南侧环商河上安装了五台抽水泵进行取水作业行政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决定书到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4-08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鹿城区局滨江中队2020-04-07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4-07
    决定机关 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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