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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鹿综执〔2021〕罚决字第12-0362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5月27日上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温州市鹿城区温州大道温州市梧田站南片区整合规划A-06b地块电信机房建设工程室外附属工程(接污水管网)施工过程中,未在施工现场设置硬质密闭围挡,开挖产生的泥土、砖块等堆放在道路上,现场处于祼露状态。经查实,当事人为浙江新邦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当事人的行为违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之规定,属施工现场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行为。行政处罚种类:罚款。行政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温州市综合行政执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定》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开展“遏反弹,清扬尘”大气污染防治百日攻坚行动的通知》(温大气办函〔2021〕4号)精神。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做出行政处罚机关名称: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8-25
    决定机关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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