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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西(消)行罚决字[2021]X0002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不掌握消防常识,不能提供消防培训记录,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处罚,建议立案调查。
    行政处罚内容 被处罚人: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西客站内,法定代表人:邱绍刚。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不掌握消防常识,不能提供消防培训记录,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了《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根据《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现决定给予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处罚款壹万玖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2-01
    决定机关 -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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