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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站公(消)行罚决字〔2019〕001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行政处罚内容   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地址:北京市丰台区莲花池东路西客站内,法定代表人:邱绍刚。2019年3月11日,北京市消防救援总队西站地区消防监督处 消防监督员在对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进行消防监督抽查时,发现该单位地下一层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存在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的违法行为,以上事实有《消防监督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1份、《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1份为证。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北京恒兴物业管理集团经批评教育后主动整改,但尚未整改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和北京市公安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消防部分),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3-22
    决定机关 北京西站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