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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5****72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3256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154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9-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5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335704.9元及逾期罚息(逾期罚息的计算方式:自2017年12月22日起,按年利率16.02%计算)。二、被告刘明、潘雁、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48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东澳能源技术服务(大连)股份有限公司、刘明、潘雁、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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