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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于新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55****726F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13民初3261号
    案号 (2020)辽0213执1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15
    发布日期 2020-09-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莲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大连金州联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300000元,借款期限内利息188522.11元。并给付自2017年12月28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罚息(按本金4300000元,年利率6.525%计算)。二、被告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708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大连莲城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大连运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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