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120060****401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5047号 |
案号 | (2021)苏1204执199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10-13 |
发布日期 | 2021-12-30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丹阳盛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和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2019年4月23日签订的《生产承包合同》以及泰州瑞太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丹阳盛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1日签订的《补充协议书》于2021年1月26日解除。二、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州瑞太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中频炉3台、变压器4套、水泵6套及连接中频炉的高压电缆、钢锭65条(40余吨)。三、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泰州瑞太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预支电费款315442.22元。四、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泰州瑞太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300000元。五、驳回泰州瑞太金属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50元,由原告负担44327元,被告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5723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3572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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