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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0060****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苏1204民初1977号
    案号 (2021)苏1204执15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6
    发布日期 2021-12-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5支付原告泰州市宏顺汽车配件厂汇票款42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被告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0元,减半收取计425元,由被告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江苏扬远重工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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