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睢官政罚字[2019]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备、设施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
行政处罚内容 | 徐州市鸿运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在变电箱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决定对当事人处以贰仟元人民币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2-16 |
决定机关 | 睢宁县官山镇人民政府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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