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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康平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9613039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吉0104民初637号
    案号 (2016)吉0104执115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7-27
    发布日期 2017-01-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吉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张艳支付2014年12月31日至2015年12月30日期间的托管固定收益人民币32,000.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3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艳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40.00元,由被告长春中泰海洋广场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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