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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徽贷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粱旭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394161287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0303民初1571号
    案号 (2017)皖0303执7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6
    发布日期 2017-12-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徽贷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夏青借款本金15万元、利息2750元(计算至2016年5月20日)及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1%计算),于2016年6月30日前付原告本金5万元及利息4250元(以本金1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自2016年3月20日计算至2016年6月30日),于2016年8月18日前付本金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计算至2016年8月18日),于2016年11月18日前付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8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计算至2016年11月18日),于2017年1月18日前付2.5万元及利息(以本金5.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6年11月19日计算至2017年1月18日),于2017年3月18日前付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7年1月19日计算至2017年3月18日),于2017年5月18日前付1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计算自2017年3月19日计算至2017年5月18日)。 二、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夏青负担(已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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