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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冀市监保处〔2021〕1306302100023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第六条第(七)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
    行政处罚内容 责令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1-22
    决定机关 涞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