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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润光电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春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509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925民初24号
    案号 (2017)苏0925执8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10-2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江苏弘润光电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崔苏春担保款人民币11万元,并承担以该借款为本金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江苏弘润光电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2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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