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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弘润光电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薛春亮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25096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建民初字第0948号
    案号 (2015)建执字第013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12
    发布日期 2016-04-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江苏弘润光电科技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朱有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夏正义借款本金400000元,主张实现债权的费用6170元,合计406170元,并承担借款本金400000元自2012年6月13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应抵充已支付的65000元利息)。 二、驳回原告夏正义其余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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