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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4677460-0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603民初780号
    案号 (2021)皖0603执恢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21
    发布日期 2021-04-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与被告丁延东、任春玲、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合同编号:01305000162012商房贷0000839号)项下贷款于2017年2月16日到期;二、被告丁延东、任春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借款本金2623815.28元,利息59586.66元(计算至2016年12月21日,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标准计算继续支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三、被告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7丁延东、任春玲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丁延东、任春玲追偿;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267元,减半收取计14133.5元,由被告丁延东、任春玲、淮北市明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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