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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永公(芝)行罚决字[2020]00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永康市业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未按时报送或者告知相关信息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现查明自2019年8月分以来,永康市业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蔡某建立劳动关系,永康市业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一直未将该人员的信息上报的芝英派出所,于2020年01月14日被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决定给予永康市业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罚款一百元并责令三日内改正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永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4
    决定机关 永康市公安局芝英派出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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