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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0245100-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京0112民初12535号
    案号 (2021)京0112执930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6
    发布日期 2021-09-0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返还原告王丽君购房款(含房屋差价款、土地出让金、产权变更费)共计581 077.72元,于2021年5月21日前支付清; 二、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以330 000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0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以116 942元为基数,自2012年7月12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以134 135.72元为基数,自2014年4月17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并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给付原告王丽君利息。以上全部利息于2021年5月21日前支付清; 三、双方关于《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拆迁定向安置内部认购书》纠纷就此了结,再无争议。 案件受理费4805元,由被告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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