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45100-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京0112民初12120号 |
案号 | (2021)京0112执808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日期 | 2021-09-0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返还曹振本金568 787.98元; 二、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给付曹振以50 000元为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2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三、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给付曹振以385 372元为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2年7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四、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给付曹振以133 415.98元为本金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自2014年4月24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 案件受理费4744元,由北京市通州区建筑集团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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