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50074****953W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花民一初字第04099号 |
| 案号 | (2021)皖0503执恢41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21-01-19 |
| 发布日期 | 2021-07-19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安徽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妨碍、抗拒执行,其他规避执行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明宏借款325万元;二、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张明宏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以120万元为本金的自2011年11月4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5万元为本金的自2012年1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200万元为本金的自2013年3月1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本金给付之日止的4利息之和扣除126000元后的余额;三、被告翟小根对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被告马鞍山中加投资有限公司、翟小根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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