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宁浦市监处字〔2020〕0013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广告内容管理规定行为及其从属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认为,当事人在其公司网站上发布“中国邮政直供单位,研发实力雄厚,运营经验丰富!国内最早进入智能快递柜及智慧社区领域”等宣传用语,但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所指的虚假广告,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提供材料,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减轻了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法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当事人经营情况,前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拟罚款数额已属减轻处罚。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30000元,上缴国库。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3 |
决定机关 | 南京市浦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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