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甬海卫公罚〔2021〕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2021年1月5日宁波海曙宜信口腔诊所对诊疗场所内吸烟行为不予制止、劝阻。违法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3-08 |
决定机关 |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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