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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海卫公罚〔202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2021年1月5日宁波海曙宜信口腔诊所对诊疗场所内吸烟行为不予制止、劝阻。违法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根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3-08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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