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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2020-4004
    违法行为类型 -
    行政处罚内容 宁波市海曙区望童路114号宁波海曙宜信口腔诊所有限公司医疗废物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现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6-04
    决定机关 宁波市海曙区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