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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双成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5525979X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津0116民初66060号
    案号 (2017)津0116执615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大港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09
    发布日期 2018-07-0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李育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淑秀借款10000000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借款10000000元自2016年12月31日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天津市林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对被告李育珊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三、被告天津市林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刘淑秀支付保证合同违约金300000元; 四、驳回原告刘淑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3600元,由四被告共同负担81800元;其他受理费1800元和公告费260元,被告天津市林帆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天津滨海津华康德石油制品有限公司、天津中百泓林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刘淑秀负担2500元,由四被告承担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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