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98177****727K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9民初295号 |
| 案号 | (2019)闽0981执326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1-1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1649262.18元及利息(自2014年4月22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7.2%计算); 二、原告明策伟华有限公司有权在165万元的最高余额内以范志云、郭幼丽名下坐落于福建省福安市城区城北鹤兴中路85号凯兴小区17幢1层175号、城北棠兴路256号凯兴小区2幢5层502、1层28及城阳乡秦溪村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他项权证号为:安房他证福安字第0020120708号);抵押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三、被告范志云、郭幼丽对被告福安市闽鸿电机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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