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7****302Q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闽0582民初14391号 |
| 案号 | (2019)闽0582执6290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晋江市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19-08-08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福建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李国华货款13151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6年12月2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李国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30元、公告费260元,均由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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