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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蔡天宫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775233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晋民初字第12517号
    案号 (2016)闽0582执039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8-05
    发布日期 2016-09-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福建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闽克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晋江市丰川包装有限公司加工款396055元及自2015年12月7日起至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二、驳回原告晋江市丰川包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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