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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9****147R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1202民初310号
    案号 (2020)苏1202执9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5-13
    发布日期 2020-10-2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神力铁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借款本金8400000元、利息289847.2元(包含罚息)、复利4529.05元(截止2020年1月2日)及自2020年1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复利,并承担律师代理费6000元;二、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朱玉明、姚桂香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可向被告泰州市神力铁链有限公司追偿。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有权以抵押人朱玉明、姚桂香名下的位于戴南镇迎宾大道西侧不锈钢交易城F17幢148号的房产依法处置并优先清偿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款项。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2703元,由诸被告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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