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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2128169****147R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281民初7277号
    案号 (2019)苏1281执438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0-11
    发布日期 2020-02-1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江苏兴化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戴南支行偿还借款233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利(2018年8月13日之前为359866.5元,自2018年8月1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35%计算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复利)。二、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朱跃文、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对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应按本判决第一条履行的给付义务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朱跃文、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319元,公告费200元,合计28519元,由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徐爱平、叶秀兰、朱跃文、兴化市戴南双飞不锈钢制品厂承担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户名:泰州市财政局;账号:20110104005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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