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9931614-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1281执3535号 |
案号 | (2018)苏1281执恢74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兴化市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2-19 |
发布日期 | 2020-02-1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借款本金35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其中:至2017年1月3日的利息、复利计63096.43元;自同年1月4日起至同年1月11日之日止,按年利率6.525%计收利息;自同年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9.7875%计收罚息;对应付未付利息,按本案所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计息方式计收复利。)。 二、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72500元。 三、就上述第一、二项所确定的债权,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有权在借款本金2025000元及该款所产生的利息(含罚息、复利)和律师代理费损失41946.43元(2025000元÷3500000元×72500元)范围内,就被告徐爱平、叶秀兰设定抵押的位于兴化市戴南镇南朱村的房屋(详见编号为“兴戴字第20150012号”的村镇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详见编号为“兴他项(2015)第55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享有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四、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爱平、叶秀兰对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徐爱平、叶秀兰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各自履行的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泰州市金泽不锈钢制品有限公司追偿。 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行使上述第三、四项权利的总额以不超过被告泰州市泰富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应承担的债务总额为限。 五、驳回原告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戴南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8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40885元,由四被告连带负担。因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已由原告垫付,故由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给原告408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预交上诉费(户名: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泰州分行营业部;账号:479369913453;行号:1043128001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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