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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162276****306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1621民初1425号
    案号 (2021)鲁1621执11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日期 2021-08-0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赵清伟、李艳、程坤、丁士珍、杨爱侠、丁振颜、魏德栓偿还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1436297.36元及利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利息以12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6月7日止,自逾期之日起,按照合同约定的借款利率即年利率8.7%基础上加收50%作为罚息利率)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山东惠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418元,减半收取4520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阳信龙腾棉业有限公司、赵清伟李艳、程坤、丁士珍、杨爱侠、丁振颜、魏德栓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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