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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庄市监(药)药罚[2016]47号
    违法行为类型 对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中违法行为的一般程序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内容 辽宁百草益寿中药房连锁有限责任公司庄河永兴街店销售劣药“盐巴戟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第(六)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按照《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也不具有从重情节,决定按照货值金额二倍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703.00元;2.罚款1520.00元整(按货值金额760.00元的二倍罚款);罚没款合计2223.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8
    决定机关 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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