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 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二科行政处罚决定书(杭)应急罚决队二[2020]5号被处罚单位:杭州盛创实业有限公司地址:富阳市胥口镇胥口村委会富阳区胥口镇工业功能区负责人:陈水泉职务:董事长邮编:311404违法事实及证据:2020年5月18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在生产过程中使用危险化学品四氯化锡、氯甲烷、三甲胺等。三甲胺具有易挥发、易燃、易爆的危险特性,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及《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2014)的相关要求,其储存、使用场所应采取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检查发现,你单位在丙类仓库内储存危险化学品三甲胺2瓶,每瓶400公斤,共计800公斤,未根据三甲胺的危险特性采取报警、防爆、通风等安全措施,你单位上述行为涉嫌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违反法律规定:你单位储存危险物品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依据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规定,以及《杭州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违法行为的描述: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裁量基准:责令限期改正;按以下标准处罚款:2.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6-11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安全生产综合行政执法队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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