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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宁区市监处字【2019】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行政处罚内容 警告,罚款11.5000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0.003995万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方式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2-28
    决定机关 宁德市蕉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李会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