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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温税二稽罚〔2021〕306号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违法事实: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17年第3号)之规定处罚决定:对已抵扣的增值税,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处以0.55倍罚款,合计142247.8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9
    决定机关 温州市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