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疏文奇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58611319-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4)宜民二初字第00266号 |
案号 | (2015)宜执字第0026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庆市中院 |
执行法院 |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05-20 |
发布日期 | 2015-12-15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借款本金400万元及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自2014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9月16日止,按年利率7.32%计算,但应扣除160.10元;罚息和复利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律师代理费9341元; 三、如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有权对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依法进行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四、被告疏文奇、喻敏、疏文龙、陈婷婷对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义务及本案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疏文奇、喻敏、疏文龙、陈婷婷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枞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47800元,由被告安庆皖江中广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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