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 决定书文号 | 北综执机四罚〔2019〕51号 |
| 违法行为类型 | 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案 |
| 行政处罚内容 | 2019年11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厂进行现场执法检查,北海市生态环境局委托广西北部湾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对该厂外排大气污染物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你厂烟囱外排废气中二氧化硫浓度1670mg/m3、氟化物浓度6.27mg/m3超出了《砖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9620-2013)表2新建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二氧化硫300mg/m3、氟化物3mg/m3)的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广西壮族自治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七条之规定,我局对该厂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处二十二万元(¥220000.00)罚款。 |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3-06 |
| 决定机关 |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
| 法定代表人 |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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