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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苏地海事罚字〔2020〕210274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三条
    行政处罚内容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二、给予苏州太湖游船管理有限公司(太湖1号)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12-23
    决定机关 苏州市交通运输局(港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