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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公镇(交)行罚决字[2017]11276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按规定悬挂、喷涂危险化学品警示标志案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2017年10月17日06时50分许,驾驶员候XX驾驶浙江镇石物流有限公司所属的一辆车牌号为浙B7E051/浙B75D9挂重型罐式半挂牵引车装载28.96吨危险化学品柴油沿着庄南公路由东北向西南行驶至庄南公路镇海区道路运输安全稽查大队蛟川二点登记点时,因驾驶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按照规定悬挂符合国家标准的易燃危险品警示标志被民警查获。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浙江镇石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一万元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本决定书到宁波银行镇海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本数。
    处罚决定日期 2017-10-18
    决定机关 镇海区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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