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冀市监张处〔2021〕13072321000068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药品零售企业销售药品时,未开具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数量、价格、批号等内容的销售凭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罚款0.0500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1-12 |
决定机关 | 张家口市康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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