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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辽宁安民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056****560M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503民初381号
    案号 (2020)辽0503执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06
    发布日期 2020-09-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辽宁安民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于长合借款本金五万五千五百九十二元及利息(从2018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8%计算;但被告辽宁安民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5万元借款本金与以5万元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二、被告刘广天对被告辽宁安民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七十一元,减半收取六百三十五元五角,由被告辽宁安民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刘广天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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