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120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113民初1939号 |
案号 | (2019)苏0113执244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0-11 |
发布日期 | 2019-11-0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才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1月21日起按照月利率12.45‰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彭友琴、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才平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0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21560元,由被告李才平、彭友琴、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市栖霞区银茂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已预交,三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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