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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20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7)苏0115民初2167号
    案号 (2017)苏0115执601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2-05
    发布日期 2018-01-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李才荣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2524354.09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2524354.09元为基数,自2013年3月2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彭友琴提供抵押的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1002室、1003室、1004室、1013室房产以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在主债权300万元范围内由原告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53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2095元,由被告李才荣、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南京民兴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已垫付,被告李才荣、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在支付上述款项时加付此款)。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京市汉口路支行;帐号:430101132910024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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