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黄杰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6212030-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玄商初字第00171号 |
案号 | (2015)玄执字第028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5-12-24 |
发布日期 | 2015-12-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才荣、曹广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以及利息、罚息(暂计算至2013年1月28日的利息、罚息为人民币27567元,自2013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并赔偿律师费人民币81600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有权在人民币400万元范围内就上述债务对被告彭友琴名下位于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17号1013室、1004室、1003室、1002室房产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被告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向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9737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公告费人民币600元,共计人民币45337元,由李才荣、曹广珍、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南京市农业银行鼓楼支行;账号:1010590104000127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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