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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苏大和能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黄杰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21203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3)锡商初字第0041号
    案号 (2013)锡执字第0032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3-07-03
    发布日期 2016-11-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大和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迈公司给付货款11953293.33元及该款自2012年12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富邦公司就上述第一项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32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8200元,由大和公司、富邦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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