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诸璜山案〔2016〕4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其他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6-12-26 |
决定机关 |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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