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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诸璜山案〔2016〕4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销售过期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第十三条:“化妆品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下列化妆品:......(五)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规定,属“销售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之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6-12-26
    决定机关 诸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